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告
来源:厦门税务 发布日期:2018-07-02
根据《
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 (
厦人社[〔2018〕125号)有关规定,2018年7月起,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厦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就有关参保缴费工作通告如下:
一、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自2018年7月起,可凭居住证到税务机关柜台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二、居住证持有人可自愿选择以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不高于300%(七个档次)的标准按20%比例自行缴纳。
三、居住证持有人参保年龄必须满16周岁且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超过上述参保年龄时,若选择继续参保,需提供厦门人社部门开具的“在厦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缴费证明,方可继续参保缴费。累计缴费满15年时,可在厦门办理退休。
四、居住证持有人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未办理签注手续的,税务机关将对其养老保险进行停保处理。
五、居证证持有人未及时办理签注手续被停保的,在向公安机关补办签注手续后,应重新到税务机关办理参保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日
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
厦人社[〔2018〕125号 有效 发文日期:2018-05-11
各区人社局、地税局: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享有高效便捷的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经研究,现就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自2018年7月1日起可在本市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不高于300%的标准自行选择;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居住证持有人,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二、居住证持有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使用功能中止时,地税部门相应中止持有人申报缴费。
三、上述持居住证参保人员在男性年满60周岁和女性年满50周岁时,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确认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不在我市的,不能在我市继续参保缴费。
四、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市的居住证持有人,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时,可在我市办理退休,有关退休手续办理和待遇享受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