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17〕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办理减免资源税备案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减免税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县区地税局提请省地税局商省国土资源厅确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若经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不符合减免资源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办理减免资源税备案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减免税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对减免税条件(如:剩余储量或剩余开采年限)的审核中,若不能确定或存在争议的,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纳税人的《采矿许可证》由市、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市县区地税局商请市、县国土资源局确定。
(二)纳税人的《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由市县区地税局提请省地税局商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三、各市县区地税局应与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交流,优化纳税服务,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