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9〕50号 )第三条第(四)款第2点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7]55号
,以下简称《代收代缴工作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各市县地税局和各级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要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省地方税务局与省保监局共同成立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各市县地税局和各保险机构应成立一把手任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地税局要与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辖区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要定期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海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平治
副组长:王小平
成 员:林泽明、唐海明、王平、阮耀明、熊 彬、黄晓新、
符云蔚。
二、加强车船税的宣传与培训,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做好宣传工作。省地税局将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车船税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各市县地税局要按照省局要求,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宣传板等媒体上广泛宣传;要同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张贴《通告》,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资料。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切实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做好培训工作。各市县地税局要在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政策的基础上,做好对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使扣缴义务人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车船税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将集中对各市县地税局和各保险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市县地税局和各保险机构也要对保险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之熟练掌握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确保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系统调试和上机模拟操作等各项准备工作。各保险机构要积极与总公司沟通协调,按照我省的业务需求务必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系统修改完善及调试工作,并完成全省本系统一线岗位人员的上机模拟操作。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确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工作流程并向纳税人公布,做好新保单、发票的印制、领取、发放工作。省地税局信息中心负责按照接收、审核、汇总、核算、开票、退税及上报代收代缴信息的要求,作好我省税收征管系统的升级调试工作。
三、明确相关政策,保证代征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凡购买“交强险”的应税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我省车船税的税额标准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的规定执行。
对车船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等计税标准,应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或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标准。
(三)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纳税人未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在购买“交强险”所在地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四)车船税实行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一次性缴纳,即无论纳税人何时投保“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外,都应从该年度1月1日起计算到年度终了之日止缴纳本年度应纳税款。新购置车辆从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对因计算错误多缴车船税和已完税的车辆在年度中间出现丢失、报废、转移等情况的,纳税人应执已完税保险单或完税证等材料到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对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由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逾期未申报缴纳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车船税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处罚。
鉴于2007年度我省车船税的开征时间较晚等特殊情况,纳税人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缴,未购2008年度“交强险”的纳税人,也可以在2008年7月1日后购买“交强险”时补缴,凡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2007年度的车船税税款的,不视为逾期纳税。
2008年6月30前已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可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税,也可以到原购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补税。凡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的,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查符合免税条件的,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见附件一,省局统一印制)。纳税人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第一联)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保险机构据以免代收车船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复印件无效),并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原件存档备查。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第二、第三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计财部门和征管部门存档。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年汇总,并将减免税情况上报省地方税务局主管部门。
(六)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按月于次月20日前(法定假节日顺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上月实际代征税款,并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明细信息按规定格式以电子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填开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和税收缴款书,由代收代缴保险机构签字盖章后,解缴税款。实行报账制的保险机构不能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可书面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汇总申报,经批准后由省级保险机构直接向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代收代缴税款明细信息(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是税务机关掌握和加强车船税税源管理的重要信息,也是财政部门划分财政收入级次和提取代征手续费的重要依据,因此,保险机构要按规定准确提供相关明细信息,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信息内容,在每月申报解缴税款的同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基层保险机构不具备直接申报代收代缴信息的,可由省级保险机构统一汇总申报代收代缴税款明细信息。
(七)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在每季终了后30天内按季及时足额地向代收代缴保险机构支付代征手续费。实行汇总申报的保险机构的代征手续费统一由省级保险机构领取后,再分付给各基层保险机构。
四、认真履行义务,切实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一)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车船税时,应查验上年度的纳税情况,并将上年度完税证明或含有已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复印存档备查,对不能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或含有已完税信息的保险单的,应向前追朔到能够提供完税凭证年度之后的年度起计算补缴车船税和滞纳金(向前追朔的年度至2007年为止)。
保险机构在代征代缴2008年税款时,发现纳税人未缴纳2007年车船税的,除代征代缴2008年税款外还应代收代缴2007年度的税款。
对纳税人已按原《海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出具已完税凭证,代收代缴保险机构应将完税凭证复印存档备查并按差额补收车船税。
(二)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保险发票修改工作尚未完成,在新发票出台前,可暂在现行使用的《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附注”栏中填写“已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大写)____元 ¥:__元。”作为纳税人报销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按《代收代缴通知》第二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办理。各市县地税局应及时领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三)“交强险”保单中“纳税人识别号”的字符长度不应少于20位,“纳税人识别号”是区分税款收入级次的重要依据,因此保险单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个人纳税人应按身份证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个体户的纳税识别号由行政区域码+身份证号组成。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根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在组织机构代码前加行政区域代码填写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对于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又没有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可根据军人证、护照等其他证件编码填列,但证件编码前应加入行政区域代码。
(四)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五、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县地税局要加强对代收代缴保险机构的管理,加强纳税辅导,在代征初期要指派专人对代收代缴保险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对保险机构不易确定车辆类型的机动车,税务机关要及时给予指导和确定。代征初期,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月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检查,逐车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在购买“交强险”时拒不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保险机构报告后,要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现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配合,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和办法进行查处。
各保险机构要加强管理,强化法律意识。销售“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是车船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仅要承担本身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减免税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征管法》及其征管法实施细则 规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见附件三)。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六、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本通知自2008年7月 1日起执行。
附件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
附件二:车船税代征情况明细表
附件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