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估〔2024〕66号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
为优化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现将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对外并购股权项目应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二、各单位制定估值项目管理制度,应当结合实际,细化可以采用估值报告的经济行为情形,明确审核备案程序,并报送市国资委。
三、各单位优化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交易流转评估定价机制,应当结合实际,明确工作流程、审核标准和风险管控等规定,切实落实各单位管理主体职责,并报送市国资委。
四、本市国有企业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的,合理确定公开挂牌的价格;各单位应当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并就相关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五、《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20〕145号),《
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试行)》(沪国资委评估〔2020〕413号)继续执行。
六、各区国资委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关于《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问答
发布日期:2024-04-01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1.问:企业对外并购股权项目要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吗?
答:企业对外并购股权项目,按照定性管理,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2.问: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执行哪个文件?
答:鉴于《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20〕145号)执行情况良好,更符合上海实际,本市国有企业机构质量评价工作继续执行145号文。
3.问:8号文中关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条款:“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企业内部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与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或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以及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业之间进行交易”,这里的“交易”包括资产类交易吗?
答:这里的“交易”,既包括股权类交易,也包括资产类交易。
4.问:8号文中关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条款:“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是否包括企业债权、债务?
答:不包括企业债权、债务。
5.问:备案管理单位对估值报告进行审核,是否需要出具《评估备案审核表》?
答:备案管理单位对估值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出具《评估备案审核表》。
6.问:备案管理单位按照哪个文件开展估值报告审核工作?
答:鉴于《
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试行)》(沪国资委评估〔2020〕413号)执行情况良好,更符合上海实际,本市国有企业估值报告审核工作继续执行413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