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有效凭证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11〕899号 2011.12.31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本法规自2016年9月2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的规定,现就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
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抵缴的,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扣除追补确认的成本、费用后出现亏损的,按
企业所得税法弥补亏损的规定处理。
三、《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提供税前扣除发票截止时间问题的批复
》 (
桂国税函[2011]658号
)文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