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1〕440号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入区企业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有关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11〕2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海口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海口保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开发后分块转让,在土地开发成本未确定前,暂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清算后多退少补。
对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成片开发土地项目,应列入房地产项目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预征、清算税款工作。
201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