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2016-11-30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税、地税
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拓展国地税合作深度,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结合广西实际,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财务报表的对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需要向广西国税、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
二、报送财务报表的要求
(一)按规定需要同时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同一套财务报表的纳税人,通过网上报送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向其中任一方报送财务报表,一经报送即视为已完成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义务。通过纸质报送的,按规定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
(二)按规定只需向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单方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仍按原报送途径报送。
(三)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间一致,即: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报送财务报表,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其中,年度财务报表除了网络电子财务报表外,应分别向国税、地税主管部门另行报送一次年度纸质财务报表。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公告》的解读稿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合作,优化纳税服务质效,避免纳税人多头报送财务报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告。
一、明确报送财务报表的对象
公告明确了实施联合采集财务报表的对象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需要向广西国税部门、广西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
二、明确报送财务报表相关要求
(一)按规定需要同时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同一套财务报表的纳税人,通过网上报送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向其中任一方报送财务报表,一经报送即视为已完成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义务。通过纸质报送的,按规定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
(二)按规定只需向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单方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仍按原报送途径报送。
(三)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间一致,即: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报送财务报表,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其中,年度财务报表除了网络电子财务报表外,应分别向国税、地税主管部门另行报送一次年度纸质财务报表。
三、明确实施时间
本公告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