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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9〕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资源税文件及相关规定的通知琼财税〔2015〕1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钛矿等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4〕171号第三条“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为3元/吨或立方米”的规定,由于计算单位的规定不明确,在计征时出现不同的计算结果。为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为3元/立方米。


2009年6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