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2006〕998号
三亚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三财[2006]245号)收悉,现就你局提出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滞纳金征收等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包括预售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关于契税的纳税申报时间。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关于契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纳税人应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规定,和第十一条有关“先税后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契税的最长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止。在此期限内征收机关可以据实核定。
四、关于滞纳金。超过上诉第三条规定的纳税期限未完税的,契税征收机关应自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