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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4-01 川地税发〔2010〕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57号)有关规定,现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川地税发﹝2005﹞104号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项。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第一段修改为:“个人转让符合免税条件住房的,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缴营业税手续”。
三、将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个人转让住房时,不能提供免税或差额纳税相关材料的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按销售非普通住房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此外,我局对正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