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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八所港务总公司开采地下水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八所港务总公司开采地下水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05〕227号

东方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八所港务总公司开采地下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东方地税发[2005]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八所港务总公司在离八所市区二十公里左右的野外开采地下水,引回公司所在地八所市用于生产经营。由于该公司是在没有自来水供应的地区开采地下水,不管其是在开采地、还是引回八所市自用或经营,该开采行为皆不属于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 琼府〔1996〕8号第二条关于“城镇有自来水供应的区域地下水的开采”征收范围的规定。因此,对该开采地下水的行为不征收资源税


2005年11月2日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