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申报和延期审核期限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提高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效率,规范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现将
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申报和延期审核期限明确如下:
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申报期限
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申报最长不得超过60日,需延期30日以内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并报市县区局备案;需延期30日以上且不超过60日的,由市县区局局长批准,并报省局
房地产税收管理处备案。
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审核期限
主管税务分局自向纳税人送达《
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在90日内出具清算结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清算延期审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需延期30日以内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并报市县区局备案;需延期30日以上且不超过60日的,由市县区局局长批准,并报省局
房地产税收管理处备案。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