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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司法确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司法确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15号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2020年新陆续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县农税局、三亚市农综局:

近段时间,部分纳税人与税务征收机关对房地产纠纷经司法确权裁定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问题认识不一。现明确如下:

房地产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经司法确权裁定其交易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合同签定当天。

2009年1月23日

日期:2009-01-23 有效范围: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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