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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琼财税农字[1997]567号

第1条款失效,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77号);

第4条款内容部分失效。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终止委托代征契税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6〕302号



各市县财税局、三亚地税局、洋浦财税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第224号令和省政府常务会议二届158次24号会议纪要精神,我厅决定全面恢复征收契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契税的征收和减免范围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税率暂定为3%,待我省征收办法出台后,再对有关规定予以补充与调整。
2.凡属1997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均按过去有关规定及税率执行,属199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统一接新条例和我厅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我省过去公布的一切与新条例相抵触的减免规定立即废止。但文件下达前已按规定给予免税的,照免。
3.各市县财税局应积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大力加强与土地、房管部门的协作,强化源头管理,在坚持先完税后办证原则的同时,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掌握税源情况,为规范契税征管创造有利条件。
4.为了正确把握契税政策,各市县须坚持财税部门直接征收,对于征管中出现的情况与新问题应及时向我厅反馈。个别市县或地区需要委托代征的,待我省征收办法发布后再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1997年11月5日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