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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琼财税所字(1998)31号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三、股份制企业、基金管理公司在分红派息时,以股票、基金券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投资券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入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以及参加企业集资入股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应并入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取得上述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仅就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部分,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分红派息的企业代扣代缴。
六、上述规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