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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1〕地字第654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县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发〔1991〕1415号称:“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1991年12月12日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