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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0〕491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涉及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10]1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资本公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应按“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有关规定贴花。


2010年11月23日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