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琼财农字[1998]4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三亚地税局、洋浦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业单位减免税问题说明如下:
凡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核算的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项目,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免税范围,对于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执行该规则的如下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一律照章征税。
1.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2.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3.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8月10日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