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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附件145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2015年8月2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公告〔2012〕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补充事项公告如下:

一、正文部分

(一)将第十一条增加第三款“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年度复核表》(见附件9)”;第(二)项修改为:“涉及税收优惠产品收入比例要求的,需提供《收入明细表》(见附件10)”;另增加第(三)项:“企业进行汇算年度的财务报表”;原第(三)项修改为第(四)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年度复核资料后,应在三个月内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审核,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确认书》(见附件7)告知纳税人;审核确认未通过的,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确认书》(见附件8)告知纳税人。”

(四)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附件部分

(一)原附件1作废,以新附件1替代(见附件1)。

(二)用修改后的附件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替代原附件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三)原附件9和11合并为附件9《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年度复核表》(见附件3)。

(四)增加附件11《农户小额贷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表(附件1)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年度复核表(附件9)
4.农户小额贷款情况汇总表(附件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