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 ( 桂地税公告〔2013〕2号
)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 ( 桂地税公告〔2013〕3号
)第一条第(一)项。
》 ( 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8号
)第十六条第(二)项,同时将第二十八条“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修改为“除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外,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
》 ( 桂地税公告〔2013〕2号
)等3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桂地税公告〔2013〕2号
)第三条第(一)项“对购买标准厂房从事西部大开发鼓励类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和第(二)项“对购买写字楼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删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第一条“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等文件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认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类项目主营业务收入的法律依据不足,因此,删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 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
)第一条第(一)项“对自治区金融办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出具确认函认定的鼓励类项目,可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鼓励类项目确认其鼓励类项目主营业务收入。”的规定。
》 ( 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8号
)第十六条第(二)项“税票调换证。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删除,同时,将第二十八条“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修改为“除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外,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