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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的请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的请示

琼地税发〔2011〕114号

省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经税务机关同意定期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我省与其他省市一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办法。
2008年11月19日之前,我省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与其他省市一样,都是在纳税人取得销(预)售收入之次月就预征,即纳税人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销(预)售收入按规定预征率申报缴税。
2008年11月19日之后,省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而出台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 琼府〔2008〕74号 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时开始预征。”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进行了调整,目的是将销售不过半前应预缴的税款留给企业周转,以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这一调整在当时对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带来了问题:一是企业容易将这部分尚未征收的应预征税款用于开发新项目,在“销售过半”预征税款时,由于一次性需要缴纳的税额较大,往往存在资金压力,存在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的风险。同时一些大的房地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管理比较规范,愿意在实现销(预)售时按预征率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销售过半”预征税款增加了税收管理成本,一些企业隐瞒房地产销售情况,拖延预征税款。基层税务人员要审核“销售过半”,需紧盯企业的销售进度,增加了征管难度,这在房地产项目信息化管理健全之前,给予基层税务人员一定的执法空间,容易引起执法风险。
随着我省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房价已成倍上升,房地产开发商不断增多,资金实力不断增强,为降低执法风险,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将土地增值税征缴入库,建议对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恢复常态管理,实行按销(预)售收入按月预征制度。
妥否,请批复。
2011年9月8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