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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资源税文件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资源税文件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琼财税〔2015〕1213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洋浦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 ( 琼府办〔2015〕114号),下列文件及文件相关规定废止: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发《我省地下水开采征收资源税问题解答》》 ( 琼财税〔1996〕政字第47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3〕287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9〕103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公告》 (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钛矿等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4〕171号)第三条与河沙 、粘土、其他石类相关的规定废止。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3日



附:有关被废止文件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发《我省地下水开采征收资源税问题解答》

琼财税[1996]政字第47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1996]8号《关于对我省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征收资源税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地方税务局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现将《我省地下水开采征收资源税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我省地下水开采征收资源税问题解答



我省地下水开采征收资源税问题解答

一、为什么要对我省地下水开采征收资源税

主要原因是我省地下水资源存在着不合理开采的问题。

我省是一个岛屿省,地下水资源是我省宝贵资源之一。如果开采过度,那么这一宝贵资源就会遭到破坏。以海口市为中心,东起琼山市的演丰镇西至澄迈县的马村镇沿海一带的海口地区地下承压水系自然单元(以下简称“海口地区”)存在着开采过量的问题。海南省环境资源厅发布的《1994年海南省环境状况公报》称 “1994年,海口地区地下承压水开采总量为35.09万立方米/日,比上年增加O.59万立方米/日。

第二和第三承压含水层漏斗中心水位比上年分别下降2.27米和6.18米。由于开采量增加,水位逐年下降,开采漏斗逐年扩大,第二含水层漏斗面积已扩大到800平方公里。“1995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环保执法检查组提出检查意见指出”海口市开采井已达1OOO多眼,地下水位连年下降,每年下降幅度为 23米,引起700多平方公里的大范围下降漏斗,漏斗中心水位已降到海平面以下35米,造成第二、第三含水层的水质恶化,水中氯离子浓度普遍增高。由 80年代初的1013毫克/升上升到目前的2O毫克/升。海口市近十年来,地面沉降量已达7O毫米。如果不严加控制,将造成海水入侵等难以挽回的环境灾害“。造成海口地区地下水开采过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下水与地表水使用比价不合理。海口市自来水公司使用松涛水库的水,费用为0.15元/吨,而使用地下水费用仅0.08元/吨,单位使用自来水公司的水费用为0.6元/吨,而直接打井使用地下水费用仅O.O5元/吨。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比价关系,我们就有必要得用税收杠杆来调节地下水的成本,适当提高地下水的价格,从而达到抑制地下水开采、鼓励使用地表水的目的;首先是使自来水公司采用地表水,其次是使各单位、个人尽量使用自来水。

二、对地下水征收资源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是属于矿产资源中的“水气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地下水可归于《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的第四类“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具体为《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中的第(九)小类“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据此,从税法上讲,地下水是属于征收资源税品目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因此,省人民政府有权开征或者缓征地下水资源税

三、对地下水征收资源税的意义是什么?

我省对地下水开征资源税意义重大,主要有:

1.促进我省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通过征收资源税,调节地下水与地表水不合理的比价关系,鼓励使用地表水,抑制使用地下水,缓解海口地区地下水开采过量的问题,同时,有利于促进我省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地开发,抑制乱占、滥用地下水资源的行为。

2.有利于合理调节国家与地下水资源开采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地下水资源属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政府通过征收资源税,参与对占用资源者取得的级差收入的分配,以调节资源占用者与非资源占用者、占用好资源的企业与占用差资源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企业之间平等竞争。

3.有利于拓宽资源税税基,为地方财政筹集一定的财政收入。

四、省政府琼府[1996]8号文中的“地下水”是什么概念?

1.        省政府琼府[1996]8号文中的“地下水”是指从地表以下所取的水(其中的地热水、矿泉水另列),它是相对于地表水(如湖泊、水库、江河)来讲的。

五、省政府琼府[1996]8号文中的“海回地区”的范围如何在征税中确定?

海口地区是指以海口市为中心,东起琼山市演丰镇西至澄迈县的马村镇沿海一带的地下承压水系自然单位的区域,基本上是覆盖了海口市、琼山市和澄迈县,因此,为统一政策并便于征管,凡在海口市、琼山市和澄迈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统一按有关海口地区的征税政策执行。

六、省政府琼府[1996]8号文中第二点“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税征收范围”中第(三)款“海口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的”是否包括海D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农业生产?

为支持农业生产,对海口地区(包括海口市、琼山市、澄迈县)开采地下水用干农业灌溉的,暂缓征收资源税

七、矿泉水、地热水开采征收资源税是否仅限于生产经营用途?

对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不分地区、不分用途一律按规定的资源税税额征收资源税

八、省政府琼府[1996]8号文关于“地下水开采缓征资源税”中的“尚未铺通自来水管道的城镇边缘区域”具体范围是什么?

尚未铺通自来水管道的城镇边缘区域是指城镇的市区、开发区以外的、与城镇相邻的农村区域。城镇区域开采地下水不在缓征资源税范围之内。

九、农场开采地下水征收资源税范围如何划分?

农场开采地下水征收资源税范围为:开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除农业灌溉外)的、农场集镇(场部范围内)开采地下水用于生活的。农场的非集镇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生活的暂缓征收资源。

十、如何确定应税的地下水开采数量?

应缴纳资源税单位对地下水开采和使用应装设水表,应税的地下水开采数量按水表上显示的数字计算,如发现水表损坏不准确或未装水表,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同类数据予以核定。兼有征收和缓征资源税的单位,应对开采地下水的征税部分和缓征税部分分装水表,分开计算,并在纳税申报中加以说明;未分装水表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数量,对无法分开计算的,应一并申报计税。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3]287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已不符合实际,将石灰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10元,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以上幅度内分别确定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于 200371日起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的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仍维持不变,即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税2 元/吨,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立方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钛矿等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4171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促进我省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钛矿、铜钴矿、河沙、粘土和其他石类等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的开采统一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开采钛矿、铜钴矿、河沙、粘土和其他石类等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其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规定缴纳资源税;收购上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其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开采销售或自用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依法向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有关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额规定:
河沙 1元/立方米
粘土 3元/(制成砖块的,按每块砖0.01元征收)
钛矿      3元/
铜钴矿    3元/
其他石类 3元/吨或立方米
四、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纳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五、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征收或缓征及其税额的调整,省政府授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对钛矿、铜钴矿、河沙、粘土和其他石类等应税矿产品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48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103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钛矿等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71)第三条“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为3/吨或立方米”的规定,由于计算单位的规定不明确,在计征时出现不同的计算结果。为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为3/立方米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公告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


为促进石灰石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71日起,将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吨调整为3/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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