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科发计字〔2021〕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验收(结题)工作流程,现将《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技厅
2021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结题)工作流程,强化绩效考评,根据《
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赣科规〔202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科技厅立项并由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后补助及奖励项目除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验收;因故不能正常组织验收的,须按本细则进行终止结题。
第三条 验收(结题)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规律,运用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防止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不良倾向,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体现“宽容失败、严防腐败”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从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第五条 根据不同计划类别特点,建立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注重评价代表性成果水平;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
重大科技研发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的产出、推广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技术创新引导类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市场前景、自主知识产权等,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基地类项目重点评价创新基地的基础条件、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集聚及结构优化能力、可持续发展、创新管理能力和成效、服务绩效等;人才类项目重点评价人才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发展潜力及学科与科研团队组织建设带头领军能力等。
第六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实施。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验收工作,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条 验收分为重大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采用分级管理的组织方式。
重大重点项目(50万元及以上)的验收,由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组织实施;
一般项目(50万元以下)的验收,由省科技厅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各设区市科技局、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省科技厅科技监督处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验证。
第八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现场)验收和函审验收两种形式。重大重点项目须采用会议(现场)验收形式;一般项目原则上采用函审验收方式,也可采取会议形式组织验收。
会议(现场)验收:指采用会议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进行必要的现场考察(重大科技研发专项原则上需组织现场验收),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函审验收:指专家通过网络审阅资料的形式,进行项目验收,由函审专家独立评价,真实、客观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九条 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等验收材料。项目验收材料包括:
1.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2.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实施的工作总结;
4.项目实施的技术研究报告;
5.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省财政资助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验收时需提交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省财政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验收财务报告。
6.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知识产权协议、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7.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在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申请。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截止日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业务处室批复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需按正常进度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条 验收材料审核。项目推荐(主管)单位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不通过并退回项目承担单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通过并提交至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审核项目验收资料的完整性,以及合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通过的,按照程序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实施。
专家产生。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以技术专家为主、财务专家为辅组成且为单数,其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数三分之一。专家的选取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验收专家应从江西省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重大重点项目验收需配备三分之一以上省外专家,其他项目验收以省内专家为主。如需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参加验收,专家名单可由业务处室按一定比例推荐,并从中随机抽取产生,验收开始前,专家名单应对外保密。
会议(现场)验收原则上由5名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须含1位财务专家),其中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根据人数情况,成员5人以上的可增设1-2名副组长。函审验收原则上由3名以上的单数专家(须含1位财务专家),不设专家组长。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会议)验收的,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开展必要的现场考察等方式组织验收。验收专家组经讨论后,形成专家组意见,并填写《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组意见表》。专家意见有分歧的,应写明不同意的理由,如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否则验收不通过。
采取函审验收的,由专家对验收材料独立进行评价,并填写《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函审验收专家意见表》,形成验收意见。如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否则验收不通过。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按期保质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及未按期提交申请材料进行验收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的。
证书办理。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通过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相关手续,并按科技计划成果管理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撰写并提交科技报告,完成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结余经费处置。项目验收后,应对结余经费进行处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个人)使用,2年内(自项目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1月1日起算)由项目承担单位(个人)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应追回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四章 终止结题
第十三条 项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时,可终止结题,不再组织验收。项目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结题和被动终止结题两种类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项目主动终止结题。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的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可执行项目被动终止结题。
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1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逾期(含延期),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应主动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十六条 对于主动终止的项目,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应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及时调查核实,组织项目评估,研究提出项目终止结题及经费建议;对发生被动终止情形的,由省科技厅直接执行或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及时调查核实,提出项目评估方案,形成项目终止结题及经费建议。相关建议经监督处审核后,由业务处室报请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在业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落实财政资金追缴工作,并由监督处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信用管理。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和受委托单位、组织验收部门等分别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受托单位及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验收项目技术成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结题审计报告未能按要求如实反映被审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或出现协助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以及其他虚假陈述或未勤勉尽责行为的,被查处证实后,有关情况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按年度对项目验收(结题)情况进行管理和汇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等级管理”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验收专家、专业机构等有关人员开展信用评价,相关结论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或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在项目验收(结题)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直接终止或取消其项目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科技项目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赣科发计字〔2015〕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