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进[2005]177号 2005-10-17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2.4)规定,全文废止
市级各出口生产企业: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
财税字〔2002〕7号
)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1号
)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24号)规定,结合我市“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绍兴市本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2005年10月1日以前的出口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