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8〕22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省烟草系统内卷烟调拨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琼烟司财函[2007]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你公司为治理我省烟草经营混乱的局面,取消了各市县烟草公司的省外采购权,由省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合同,统一组织货源,再按省公司的销售计划和市县子公司所报送的需求,经过平衡后分配销售给各市县烟草公司。这种经营管理方式,在你公司向市县子公司下达销售计划(《调拨通知单》)时,实际上已进行结算并确认收入,且据以供货,具有合同性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一条规定,应按规定贴花。
200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