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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发[1999]169号

陵水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陵地税农字[1999]第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与房屋权属交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土地与房屋权属交换是指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与另一方的房屋产权相交换的行为,其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在实施交换之前,各自均拥有明确的土地或房屋产权。如果交换的一方有明确的土地或房屋产权,而另一方仅以合同的形式规定将来予以一定量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或补偿,这种交换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以合资或合作的方式开发房地产,应视同买卖征收契税
二、根据你县一建公司与县粮食局所签订的《联营(合作)开发建设粮食小区合同书》,县一建公司实际上是以投资建设县粮食仓库和宿舍楼的方式与县粮食局合作,从而取得粮食小区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关征免规定,应就县一建公司实际承受粮食小区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县粮食局承受的粮食储备仓库(属国家粮食储备仓库)产权可予以免征契税,但承受的职工宿舍楼产权应照章征税。
1999年5月14日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