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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2〕1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20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省局1999年10月19日以琼地税发[1999]362号文转发国税发〔1999〕178号和2001年10月18日以琼地税发[2001]333号文转发财税〔2001〕157号文,就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已有明确规定。由于各地对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标准不统一,造成税负不均。为公平税负,经研究决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由省局参考海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统一标准,如各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额高于省局统一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额为8321元。今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省局将适时通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