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8〕168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
你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关于我省烟草行业对零售户批发卷烟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琼烟司财函[200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采取“电话定货”、“电子结算”、“按订单送货上门”的经营方式,向零售户批发销售卷烟,“电话定货”时,如采用各种记录簿、册或表格、单据等登记要货品种、数量、金额等,且据以供货和结算的,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