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1990〕外字第64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963号文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 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即使是处在基建或筹建过程中,也将是适用工商统一税条例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以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书,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仍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1989〕财税字第010号)的规定暂免予征收印花税。”但对已投产或已营业的中外合资企业所书立、领受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