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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6〕1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19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 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旧版货运发票是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新版货运发票是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纳税人申报抵扣通过认证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时,不需要再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过渡期间,旧版货运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