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2011〕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时保留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0〕86号)规定,继续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逾期未作修改的自动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82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的融资行为。民间融资在我省创业创新、中小企业成长以及“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民间融资活动隐蔽性强、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面广,加上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监管缺位,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一旦融资主体发生资金链断裂或非法集资行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易诱发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恶意逃债、哄抢物资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既要看到民间融资所起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民间融资无序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当前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经营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需要加强和改进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问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按照“引导发展、创新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以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为出发点,以引导规范和创新管理为重点,倡导发展合法融资,探索有效监管途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效遏制高利放贷,切实防范潜在风险,确保区域经济金融安全。
三、积极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
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0〕1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卫生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我省海洋经济、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多种途径集聚民间资金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大力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推进民间资金集约化管理
充分发挥我省民间资金丰裕、投资者积极性高、承担风险能力较强等优势,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营造宽松发展环境,大力培育发展专业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机构,以集约化管理方式,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通过股权、债权投资方式有序流入实体经济和成长型骨干企业。
五、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步伐,吸引更多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
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扩面。鼓励和支持小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六、开展民间融资监管试点,探索民间融资有效监管途径
选择温州市、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以及部分民间融资活跃的市、县(市、区),率先开展民间融资监管试点工作,摸索经验,逐步推广。试点市、县(市、区)要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引导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将民间融资的备案登记资料作为依法保护民间融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处理民间融资纠纷以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依据。鼓励试点市、县(市、区)建立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承担民间融资备案登记、信用建设以及民间融资中介组织运行情况监测等工作。试点市、县(市、区)要探索培育民间融资中介类服务机构,开展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民间融资信息中介服务试点,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降低民间融资成本,优化民间资金的行业和区域配置。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异地企业来我省开展大额民间融资或民间融资中介服务的,应在省内设立一定规模的子公司或独立企业,并到其注册地或融资所在地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备案登记。
七、加强对从事民间融资相关业务行为的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对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调剂行、投资类机构以及网络贷款服务机构等主体从事民间融资相关业务行为的检查与监督,防止其借用各类名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八、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和资金掮客的违法活动,以及假借公司股票上市、项目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资本传销活动。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处置力度。坚决取缔“台会”、“标会”等扰乱地方金融秩序的各种非法金融组织。引导和警示企业谨慎使用高息融资,对涉足民间高利借贷尤其是通过高利借贷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超过一定期限流动资金周转的,要及时予以劝导和制止。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参与高利放贷、转贷的国家公务员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九、维护民间融资秩序,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民间融资利率由融资双方参考市场资金价格水平协商确定,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按照市场原则加强对服务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管理,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在处理重大民间融资纠纷和非法集资案件时,要做好资产保全、财产处置及主要责任人财产的持续追究工作,切实防止 “假破产”等案件发生。对暴力讨债、逼债、哄抢财物等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打击。加强民间融资宣传引导和风险提示,增强民间融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和群众对非法民间融资活动的识别能力。
十、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对民间融资风险和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
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利率监测体系的作用,先行在试点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民间融资规模和利率监测体系,加强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当前特别要跟踪掌握涉及高利借贷的重点骨干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风险。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更多地运用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鼓励和引导省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危困企业重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对重大民间融资事件和非法集资案件,要按照 “属地管理、分业管理”原则做好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工作。建立重大民间融资风险事件和非法集资大案要案督办制度。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强化民间融资管理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民间融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实施办法,建立民间融资管理工作机制,形成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配合的民间融资管理工作体系。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牵头做好民间融资管理和试点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并及时总结完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部门和区域协作,加强工作信息和监测信息资源共享。省政府将民间融资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市、各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不履职或履职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实行问责。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