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5〕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余府发〔2025〕16号规定,继续施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规范核对工作,促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保障性住房分配、城乡低保等家庭请求、委托,通过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活动。

前款中请求、委托民政部门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简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依法核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诚信申报;规范流程、信息保密;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能力建设,将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及财产。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

第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保障性住房、城乡低保等专项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申请向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核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

第九条 核对工作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基本信息通过调查户籍、婚姻、殡葬、社会组织登记情况等进行核查;

(二)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核对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核对工商和税务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四)财产净收入可以通过核对利息、红利、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五)转移净收入可以通过核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赡养、抚(扶)养费、继承收入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六)实物财产可以通过核对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七)货币财产可以通过核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第十条 核对的基本程序:

(一)委托受理。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专项救助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①核对对象的授权声明书;②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经济状况、住房状况等申报信息及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学籍证明、残疾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信息核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需要核对的对象相关信息录入“新余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以下简称“核对系统”),同时通过核对系统,将委托书、核查对象授权声明及相关核查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通过核对系统进行信息核对。

(三)协查反馈。超出县(区)民政部门核对范围的,县(区)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通过核对系统按批次上传市民政部门,请求协查。市民政部门通过核对系统按批次分送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收入、财产状况协查。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将协查结果反馈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收到反馈结果后,将核查对象的收入、财产核查状况通过核对系统反馈给县(区)民政部门。

(四)出具核对报告。县(区)民政部门收到市民政部门的反馈信息后,综合各种数据信息,出具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书面核对报告,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书面核对报告作为相关部门作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住房救助等决定的参考。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的核查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领取救助金(补助金)金额、婚姻状况等信息;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信息;

(三)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信息;

(四)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车辆拥有、户籍人口登记信息;

(五)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子女就读民办学校信息;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

(七)税务部门负责按季(半年)提供相关核对对象近1或2年的纳税信息;

(八)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九)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拟定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相关统计数据;

(十)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新余市银监分局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开户、存款、基金购买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全市统一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有效利用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金融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可根据各部门和机构数据信息管理的要求,采取直接连通或间接连通的模式交换数据。采取直接连通的,数据信息实时或定时交换;采取间接连通的,应明确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换、反馈的时限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统一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建立健全核对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六条 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市、县(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核对信息系统查询未经个人书面授权和政府相关部门书面委托的其他人员的信息,对在核对工作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不得将信息用于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用途。

第十七条 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市、县(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查询超出核查对象之外人员的信息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核对对象信息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市、县(区)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政府专项救助待遇的,由政府专项救助管理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专项救助待遇,并根据有关规定,记入政府专项救助管理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新余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方案》(余府发〔2012〕47号)同时废止。


来源:新余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07-23 有效范围: 江西 新余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