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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10〕2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删除第四条中的“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建设部〔2010〕94号文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9〕7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国发〔2010〕10号),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炒作,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9月份以来出台的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在继续贯彻《 宁波市政府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10〕57号文件的同时,特作如下通知,请予以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是加强落实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是关系到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亦是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好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今年以来制定出台的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努力改善并积极保障群众合理住房消费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坚决遏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实行住房限购政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住房交易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交易时间的认定,商品住房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督查力度。各商业银行要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四、认真执行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房2%、其他房产3%,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按实清算。对确实需要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号文件规定执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建设部〔2010〕94号文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取消购房环节的各类财政性补贴。恢复收取普通住房交易中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五、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全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2010年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落实力度,保证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按计划供地。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城市危旧房与“城中村”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规定,提高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的供应比例。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落实力度和建设项目的推进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并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各金融机构要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贷款需求,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要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七、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后新取得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低层、多层建筑主体结构结顶,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首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八、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舆论监督和正面引导。各地要加快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宣传,引导合理科学的住房消费观念,加大房地产市场中违法违规投机等方面曝光力度,发挥宣传教育和监督功能,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规范市场行为。
九、切实加强领导,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继续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完善工作举措,强化政策落实。建设、国土、财税、金融、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抓紧制订出台相应细则,切实抓好信贷、土地、税收等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要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