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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杭政办〔20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日

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的实施办法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研制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我市标准化技术水平,切实发挥标准在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建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的保障、支撑和引领功能,加快推进我市“一号工程”建设,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标准强省的意见》 ( 浙政发〔2014〕35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杭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产学研合作机构和专业协会,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二)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是指企(事)业单位、产学研合作机构和专业协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参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承担标准化组织工作、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等标准化专业活动。
  二、组织管理
  杭州市技术标准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技术标准研制与采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资助工作的申请、评审、资助管理等具体事项。
  三、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的技术标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突出“两区”和“一号工程”建设。
  (二)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三)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我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四)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先进技术标准研制。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研制。
  四、鼓励措施
  (一)申报单位经认定,可享受以下政策:
  1.主导制定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上述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下级标准上升为更高级别标准的,可以申请差额补贴;属于“一号工程”范畴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1.5倍予以资助。
  2.牵头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项目攻关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3.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4.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活动中,其评议被国家采纳的,每宗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5.对主导修订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按主导制定额度的50%予以资助。
  (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企业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企业与国外著名专业认证机构合作建立,并设在企业的技术标准研发机构,可享受企业研发机构的相应政策。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可申请享受有关专利发明成果的政策。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可作为确定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重要依据;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予以优先支持。
  (五)对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的资助经费由市、区县(市)分别承担,承担比例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市本级资助经费按因素法对各区、县(市)进行分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申请材料及程序
  (一)申请标准项目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参加起草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正式发布的文本。
  2.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证明。
  3.参与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证明。
  4.获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或各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落户的批准成立文件。
  5.市级以上相应机构的验收考核报告。
  6.其他有关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推荐资助项目、确定资助资金,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六、附则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对《杭州市技术标准(资助)项目评审规则(试行)》进行修改完善。
  (二)前发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杭政办〔2006〕29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修改背景
  市政府办公厅2006年8月25日印发的《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 ( 杭政办〔2006〕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9年来,对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化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杭州标准话语权进一步提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势任务的变化,《实施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任务的要求。为更好地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研制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进一步提升我市标准化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标准强省的意见》(浙政发[2014]35号)文件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文件精神,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组织管理、资助条件、鼓励措施、申请程序、附则等六个方面十四条内容。
  (二)适用范围。
  凡在杭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产学研合作机构和专业协会,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参与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参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承担标准化组织工作、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等标准化专业活动。
  (三)资助标准。
  1.主导制定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上述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下级标准上升为更高级别标准的,可以申请差额补贴;属于“一号工程”范畴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1.5倍予以资助。
  2.牵头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项目攻关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3.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4.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活动中,其评议被国家采纳的,每宗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5.对主导修订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按主导制定额度的50% 予以资助。
  (四)期限及有关术语。
  1.该《实施办法》使用期限3年。
  2.有关术语释义。
  标准化活动是指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成为或引进各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活动等。
  不超过是指上限最多不超过该数值。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系电话:87152586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