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办〔2017〕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法制办对2017年6月30日前市政府制定的规章、2016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1部市政府规章、472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废止的138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除上述保留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2017年6月30日前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2016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2.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正文见附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0-10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规定,2017年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的规定,市政府要做好“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涉及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经开展全面清理的,要在全面清理的同时,将上述文件作为清理重点。根据上述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清理结果》)。现将《清理结果》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制定过程
2017年2月,我市着手开展了本次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方面,印发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7〕115号),明确了本次清理的范围、内容、流程和有关要求;另一方面,在上一次全面清理后公布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新制定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厘清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底数,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确定了各个文件的清理责任单位,由各单位有针对性地提出清理建议,以提高清理工作效率。
在清理责任单位反馈的初步清理建议基础上,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结合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市法制办逐项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为确保清理质量,在初步审查意见基础上,市法制办再次向各清理责任单位征求意见。
根据各清理责任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市法制办的审查意见,我市制定了《清理结果》,并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清理范围
列入本次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的文件包括2017年6月30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章、2016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清理内容
根据本次清理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2.主要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应当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3.施行期限已满、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包括明显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贸组织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5.主要内容照抄上位依据的或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6.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或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的;7.实施的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清理责任单位没有提出书面保留理由或提出的书面保留理由经审查不通过的;8.涉及招投标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列入《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关于发布〈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现行有效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7〕258号)保留目录范围的;9.主要内容与“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不一致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的。
我市至今仅于2017年3月17日出台过1部地方政府规章,即《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号)。经审查,该规章的内容符合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规定,予以保留。
(三)关于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市政府规章保留的1部,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的472件,废止的138件。
除上述保留的,以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2017年6月30日前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2016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