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浙政函〔2006〕5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浙地税发〔2006〕15号)悉。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除乡行政区域外,浙江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均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原省政府有关文件与本批复不一致的,按本批复执行。
四、本批复执行时间由省地税局拟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