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甬政发〔2019〕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开展与“最多跑一次”改革不相适应、涉及政府机构改革、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民营经济31条”惠企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
一、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关于转发<宁波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1996〕4号)等3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 (
甬政办发〔2014〕9号)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二)第9点中的“各县(市)区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修改为“各县(市)区综合考虑‘小升规’企业综合贡献等情况,在3年内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2.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甬政发〔2014〕32号
)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中的“市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修改为“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将第九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十三条中的“市评审办组织市发改、经信、住建、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社、环保、统计、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修改为“市评审办组织市发改、经信、住建、税务、市场监管、人力社保、生态环境、统计、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
3.对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0号)作出修改:
将第五条(二)中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修改为“《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
4.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4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三)中第4点中的“质监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删除第四条(二)中的“质监”,并将“安监”修改为“应急管理”。
5.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甬政发〔2018〕34号)
【已被《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废止】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五)中的“本文件发布前,因企业原因闲置的地块,遵循‘促进利用’的原则,允许采取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限期开工建设的方式进行处置”修改为“本文件发布前,因企业原因闲置的地块,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遵循‘促进利用’的原则,积极主动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项目开工建设”。
6.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24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7.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 (
甬政办发〔2018〕125号
)作出修改:
删除第五条中的“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购入选产品”。
附件2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转发<宁波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1996〕4号)
2.《印发<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28号)
3.《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3〕6号)
4.《关于印发宁波市地下管线井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3〕54号)
5.《印发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55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10号)
7.《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市级河道名称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94号)
8.《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做好金融保障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66号)
9.《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9〕38号)
10.《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
11.《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甬政办发〔2009〕160号
)
12.《转发市金融办等五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82号)
13.《关于加快我市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甬政发〔2010〕34号
)
14.《印发关于加快融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推进宁波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48号)
15.《关于加快航运物流金融发展促进我市现代航运物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10〕182号)
16.《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
》 ( 甬政办发〔2010〕230号
)
17.《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0〕260号)
18.《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117号)
19.《转发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01号)
20.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甬政办发〔2011〕365号
)
21.《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
2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甬政发〔2012〕93号)
23.《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甬政发〔2012〕96号
)
2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地理信息共享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119号)
25.《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建设金融生态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 ( 甬政发〔2014〕39号
)
26.《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2017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73号)
27.《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建设金融生态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4〕39号)
28.《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重大项目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61号)
29.《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211号)
30.《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20号)
3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
》 ( 甬政发〔2015〕65号
)
3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
》 ( 甬政发〔2015〕89号
)
3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5〕142号)
34.《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 ( 甬政发〔2015〕147号
)
3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