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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渔业绿色发展的十条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渔业绿色发展的十条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8〕6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湖政办发〔2021〕29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传统渔业向现代绿色渔业转型升级,以渔业绿色发展推动产业兴旺,以渔业增效带动农民增收,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打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示范区行动方案><湖州市打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示范区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湖委发〔2018〕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现代渔业绿色发展“2222”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湖政发〔2017〕5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渔业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渔业科技支撑平台建设。支持现代渔业科技支撑平台开展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公共服务、人才引进等业务,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科技团队引进、新品种新模式示范、科技知识培训及技术服务推广等。

  二、支持渔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现代渔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集聚市场交易、现代物流、质量检测、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多种服务功能,对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并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25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

  三、支持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建设。支持现代渔业示范园区以规模化发展的要求完善道路、水渠、电力等配套设施,提升基地绿化、管理用房等景观水平。对列入基础设施提升项目的现代渔业示范园区,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应用池塘内循环流水跑道养殖、“物联网+”智慧渔业、工厂化养殖等先进技术和模式,对列入设施装备提升项目的现代渔业示范园区,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美丽渔场建设。围绕“经营规模优化、生态环境优美、产品质量优质”的要求,支持美丽渔场应用池塘内循环流水跑道养殖、“物联网+”智慧渔业等先进技术和模式,切实改善生产条件。对新建设施投入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的美丽渔场,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稻渔综合种养模式示范和应用。坚持“以粮为主、以渔促稻”的发展原则,引导农民调整种养结构,大力发展稻渔综合种养模式。按“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的要求,对列入稻渔综合种养万亩特色乡镇、千亩专业村和百亩示范主体创建计划的实施主体,每亩分别给予一次性300元、250元和200元补助,主要用于田埂改造、围网建设等田间工程。对开展水稻机械化插秧的稻渔综合种养实施主体,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给予50元补助。对承担稻渔综合种养基地管护任务和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每亩给予30元的补助。

  六、支持渔业质量安全和品牌建设。把增加优质水产品供给放在突出位置,加强水产品检验检测和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对涉渔重点乡镇购置水产品快速检测设备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切实提高渔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大力培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合作联创品牌和企业自主品牌。对运作成效明显的区级区域公用品牌、合作联创品牌,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支持渔业种业发展。大力推进种业强市建设,着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种业企业,重点支持稻渔综合种养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建设,构建育繁推一体化水产种业体系。优化调整养殖结构,对列入水产新品种引进、育繁推等种业项目计划的实施主体,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水产良种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支持渔业加工业发展。大力提升水产品精深加工业,推广“中央厨房”产销模式,引导水产品加工企业向优势产区和关键物流节点集中。鼓励水产品加工企业改造提升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对列入渔业加工项目的实施主体,按设备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渔业新业态发展。依托渔业资源和渔耕文化,因地制宜发展休闲渔业、电子商务,鼓励举办综合性渔业渔事活动,拓展“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功能。对列入休闲渔业项目计划、举办综合性渔业渔事活动的实施主体,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拓展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对参加水产养殖业保险的主体,按投保自负保费的40%给予补助。

  十、支持渔业创业创新。全面提升渔业从业人员能力素质,鼓励“创业、创新、创造”三大实践,支持大学毕业生、返乡下乡人员和有志青年投身现代渔业。重点支持大学生来湖从事现代渔业,对在我市初次创办渔业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建设渔业科技企业和企业研究院,支持渔业生产经营主体与省级以上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对合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合作社以及农户等主体之间建立联结机制,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本意见中涉及的资金奖补适用于市本级,区级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配套资金由各区统筹安排,三县可参照执行。已享受本意见资金奖补的,不再享受市本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奖补。

  本意见自公布2018年10月19日起施行,其中涉及补助、奖励等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关于《关于支持渔业绿色发展十条政策意见》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现代渔业发展,先后出台《湖州市现代渔业绿色发展“2222”行动计划》(湖政发〔2017〕51号)和《2018年湖州市现代渔业绿色振兴发展实施方案》(湖政办发明电〔2018〕5号),并把渔业绿色发展列入2018年市政府55件重大事项,养殖尾水治理列入市政府列入民生实事工程项目。市财政每年安排2170万元渔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渔业平台、现代渔业示范园区、美丽渔场、健康养殖示范建设等。为统筹各项资源,聚焦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形成加快推进渔业绿色发展的产业政策,制定出台《关于支持渔业绿色发展十条政策意见》(以下简称《十条意见》),该政策意见力求体现新的发展理念、明确的政策导向、更大的扶持力度和更强的可操作性,为我市现代渔业“2222”行动计划提供政策支撑,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对现代渔业的投入力度。

二、主要内容

《十条意见》重点围绕三个方面提出政策支持意见,一是围绕《现代渔业绿色发展“2222”行动计划》(湖政发〔2017〕51号)的目标任务,对科技平台、服务平台、示范园区、美丽渔场的创建提出政策支持意见;二是围绕增效增收,对跑道养鱼模式、稻渔综合种养、品牌建设等提出政策支持意见;三是围绕产业链延伸,对种业、加工业、新业态发展提出政策支持意见。

(一)支持渔业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市财政补助500万元支持现代渔业科技支撑平台开展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公共服务、人才引进等业务,努力打造成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渔业高质量公共服务平台。

(二)支持渔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市财政补助250万元支持南浔区建设交易市场、现代物流、质量检测、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现代渔业综合服务平台。

(三)支持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建设。对列入现代渔业示范园区项目的道路、水渠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跑道养鱼、“物联网+”智慧渔业、工厂化设施养殖等设施装备,分别按投资额40%、25%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美丽渔场建设。对美丽渔场推进生产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和应用跑道养鱼、“物联网+”智慧渔业等先进技术和模式,按投资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稻渔综合种养模式示范和应用。按 “一镇一业”和“一村一品”的要求,对列入稻渔综合种养万亩特色乡镇、千亩专业村、百亩示范主体创建计划的实施主体,每亩分别给予一次性300元、250元、200元补助。此外,在稻渔综合种养机械化插秧和综合种养基地管护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六)支持渔业质量安全和品牌建设。对涉渔重点乡镇购置水产品快速检测设备的,按设备投资额50%给予补助。提出对运作成效明显的区级区域公用品牌、合作联创品牌,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支持渔业种业发展。重点支持稻渔综合种养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建设,对列入新品种产业化繁育推广项目计划的实施主体,按投资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渔业加工业发展。对列入渔业加工项目的实施主体,按设备投资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外引进的重大渔业加工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给予政策支持。

(九)支持渔业新业态发展。对列入休闲渔业项目计划、举办综合性渔业渔事活动的实施主体,按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水产养殖保险,对参加水产养殖业保险的主体,给予投保自负保费40%补助。

(十)支持渔业创业创新。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对在我市初次创办渔业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给予投资额2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对合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补助。

《十条意见》适用于市本级,三县可参照执行。涉及的资金数额和比例为市财政的支出,主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对照标准、择优补助,区级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配套资金由各区统筹安排。已享受本文件资金奖补的,不再享受市本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奖补。政策有效期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