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余府办发〔2014〕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余府发〔2025〕16号规定,继续施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放开公共文化服务市场,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文化需求,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社会力量,是指政府部门和文化机构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其中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三类:

(一)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机构、援助组织、青年团体、宗教组织、工会、合作协会、经营者协会等。

(三)其他公益单位。如学校、部队、敬老院等不直接承担政府公共文化职能的公共单位。

本意见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各级政府、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发展、共建共享”。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设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市级专项扶持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服务范围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整合地方资源,通过盘活、共建等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博物馆、公益性文化广场(公园)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藏书、博物馆藏品、文化娱乐设备工具等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参与公益性文化节庆、文化活动、影视节目、舞台演出、展览等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与供给。

(三)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提高公共文化管理效率,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具体性、事务性公共文化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服务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可以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服务外包、项目补贴、授权管理以及由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独立提供等方式进行:

1.政府采购。文化、财政部门依据市民消费需要和一定的艺术或技术标准,坚持社会效益至上的原则,从社会上公开招标采购文化产品提供给公众;

2.服务外包。文化部门对可由社会力量完成,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公共文化服务,通过合同外包的方式将服务包给能力强、信誉好的社会文化机构和组织,并给予相应的经费;

3.项目补贴。对于准公益性文化产品(演出、展览、活动、设施等),文化部门可以采取项目贴息、贷款贴息、定向资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众的文化服务;

4.授权管理。文化部门可以将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务性事务通过授权的形式,交由社会组织和机构来实施;

5.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独立提供。民间性质的基金会、慈善机构、各类文化协会(学会)、民间艺术团、社区组织等和个人,可利用自身拥有的资源,通过自发举办各类演出、研讨会、展览、文艺比赛、广场文化活动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强化社会监督。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招投标项目,可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经费预算、服务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绩效考核评价,确保政府投入的实效性,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三)参与服务方式。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举办文体、展览、讲座等活动;开展读书读报活动;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其他公共文化服务。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含已建馆的改造扩容、选址重建、展览更新建设项目);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外引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确保开展的公共文化活动文明、健康。

五、激励政策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捐助机构、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对于捐资助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以及民间资本捐资助建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可尊重捐赠者的意见,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于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捐赠捐助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兴建民间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公益性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文化大院、群众文艺团队、社区文化服务组织、民间文艺协会等,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公益性文化领域,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公共文化实体。一是扶持公益性民间文化组织,在房屋租赁、场地使用、设施配备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民间文化组织,采取备案形式使其正常开展活动,待条件具备时进行正式登记。二是加强对公益性民间文化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三是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向非营利性文化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四)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多元共建共享机制。一是加大政府文化采购力度。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采购方式,扶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企业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与市场化,使社会资本兴办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享受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同等待遇,获得同等竞争机会。二是利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在人才、技术、设施、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与民办企业、非营利性文化机构等进行多形式、广渠道、全方位合作,通过“国有民营”、“国助民办”等方式,盘活国有文化单位“存量”。三是完善社会化运作管理。实行委托专业公司管理或民营企业经营,采用企业冠名、社会赞助等市场化管理方式,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投入与管理机制。四是创新文化人才交流机制。鼓励文化类社会组织与民营机构通过人才引进、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与国有公益性文化单位建立文化人才交流机制,实现文化人才的合理流动。

(五)建立社会捐助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项目库和资金专户,在尊重捐助人意愿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使用文化捐助资金。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赞助公益性文化活动,赞助方可获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回报。

(六)支持、指导民营文艺团体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免费或者低价为民营文艺团体提供文化设施。鼓励民营文艺团体参与各级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公共文化活动,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主办方支付。

六、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管机制。

(一)加强登记管理。通过依法办理登记和强化审查审核等手段,将对社会组织的长效管理提前至受理申办环节。同时,制定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负责人薪酬制度等管理措施,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体系化建设。

(二)加强税收管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三)加强规范管理。任何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公共文化财产或进行非法牟利。任何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价值取向,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进行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全面掌握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真实情况,对有名无实、管理混乱的坚决依法予以注销,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向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新余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4-09-23 有效范围: 江西 新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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