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函〔2017〕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杭政函〔2021〕69号
)规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 2017〕43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临安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
临安区、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5〕144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调整背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 2017〕43号
),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为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调整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起草过程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我们及时征求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部分企业和职工的意见,绝大多数单位和职工代表均表示同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认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调整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1860元调整到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来17元调整到18.4元,分别提高了8.06%和8.24%。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临安区因撤市建区,纳入市区一体化建设实行过渡期,是否执行上述标准由临安区人民政府决定。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等其它县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2015年10月30日印发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5〕144号)同时废止。
四、术语解释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方式:87211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