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7〕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抚府发〔2020〕18号规定,

1.标题删除“(试行)”。

2.将第一条中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改为“《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将第二条中的“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其他依法依规建设的非商品住宅”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其他依法依规建设的非商品住宅(不含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供配电设施建设按照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4.将第二条中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公共连接点出线至住宅小区住户进户配电箱及小区公建设施(即配套公共建筑)配电柜(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公共连接点出线至住宅小区住户进户及小区公建设施配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5.第二条新增“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配电网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接入缆沟和作为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的需要”。

6.第三条新增“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供电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7.将第四条中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按规划作为公用站房提供本小区及周边其他用户(含潜在用户)等两户及以上用户接入的,视为新增电网公共连接点(简称“本级公用站房”),则本级公用站房及以上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本级公用站房出线(不含专用间隔)起至本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开关站(开闭所)、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按规划作为公用站房提供本小区及周边其他用户(含潜在用户)等两户及以上用户接入的,视为新增电网公共连接点(简称“本级公用站房”),则上一级电网公共连接点至公用站房和站房电气公共连接部分的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本级公用站房出线(含专用间隔)起至本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8.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交施工用电申请,并与供电企业就正式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遵照《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执行。”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交施工用电申请,并与供电企业就正式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新建住宅项目遵照《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和《江西省城市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试行)》(赣发改能源[2019]27号)要求,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9.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在完成规划总平图、红线图等审批后,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协商小区供电的初步方案,建设单位再委托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协商好的初步供电方案组织编制管线详细规划,编制完成的管线详细规划经中介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再申报规划部门进行行政审批。”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在在项目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根据配电网规划、小区用电容量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依据国家以及行业有关政策、规定和《抚州市10千伏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实施细则》(抚建字〔2017〕13号) ,设计小区供电的初步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规划方案设计评审时,供电企业专家需对项目供电电压等级、容量、配电站房位置、电力走廊、自备电源等提出审查意见。”

10.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产权标识和施工用电送电后,两个月内应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用电报装申请时向供电企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或者管线综合总平图等有关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产权标识和施工用电送电后,两个月内应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小区永久性用电申请手续,用电报装申请时向供电企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或者管线综合总平图等有关资料”。

11.将第七条中的“配套供电设施设计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修改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设计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

12.将第八条中的“主要电力设备和材料采购前,建设单位需与设备供货单位签订技术协议,明确设备相关技术参数,报当地供电企业备案”修改为“主要电力设备和材料采购前,建设单位需与设备供货单位签订技术协议,明确设备相关技术参数,报当地供电企业审查并存档”。

13.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备案”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同步将相关资料抄送给同级发改部门”。

14.将第十四条中的“工程质保范围如下”修改为“工程质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5.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送电后,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和服务到户”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经专项验收合格送电后,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和服务到户’”。

16.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住宅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由”修改为“住宅小区公用供配电设施由”。

17.将第十八条中的“市建设局负责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和《抚州市10千伏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实施细则》,并会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住建部、全国工商总局制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制定《抚州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标准招标文件或建设合同的推行文本;规划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外部管线规划许可;房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供用电基本情况的公示进行监督。供电企业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后期运维,应依法依规参与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修改为“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并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抚州市10千伏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实施细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抚州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标准招标文件或建设合同的推行文本;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外部管线规划许可;房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供用电基本情况的公示进行监督。”删除其中的“供电企业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后期运维,应依法依规参与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并补充到《办法》中第三条。

18.将第二十条中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及时进行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抚府发〔2023〕7号规定,

1.将文件名称中“试行”删除。

2.将第二十条中“有效期两年”删除。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安全运行水平,保障居民基本用电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其他依法依规建设的非商品住宅(不含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供配电设施建设按照其他有关文件执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公共连接点出线至住宅小区住户进户及小区公建设施配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配电网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接入缆沟和作为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供电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实行招投标,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供电企业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后期运维,应依法依规参与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前期管理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投资界面,以与电网公共连接点为划分界面。新建住宅小区开关站(开闭所)、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按规划作为公用站房提供本小区及周边其他用户(含潜在用户)等两户及以上用户接入的,视为新增电网公共连接点(简称“本级公用站房”),则上一级电网公共连接点至公用站房和站房电气公共连接部分的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本级公用站房出线(含专用间隔)起至本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如小区供配电站房按规划作为本小区专用的,则该小区供配电站房以及至上级电网公共连接点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通讯、自动化设施按照产权界面划分原则出资建设,供电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供通讯、自动化接口技术协议或标准。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交施工用电申请,并与供电企业就正式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新建住宅项目遵照《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和《江西省城市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试行)》(赣发改能源[2019]27号)要求,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在项目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根据配电网规划、小区用电容量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依据国家以及行业有关政策、规定和《抚州市10千伏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实施细则》(抚建字〔2017〕13号) ,设计小区供电的初步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规划方案设计评审时,供电企业专家需对项目供电电压等级、容量、配电站房位置、电力走廊、自备电源等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产权标识和施工用电送电后,两个月内应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小区永久性用电申请手续,用电报装申请时向供电企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或者管线综合总平图等有关资料,并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永久性用电供电方案。

第六条  除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应当纳入公共交易平台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电力设备和材料供货单位。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设计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并符合配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图纸资料需报送设计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设计图纸资料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设计图纸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应将审查结果报送当地住建部门、供电企业备案。设计图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选型应优先采用高品质、高可靠、技术成熟、少维护或免维护、节能环保的通用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合格的产品。主要电力设备和材料采购前,建设单位需与设备供货单位签订技术协议,明确设备相关技术参数,报当地供电企业审查并存档。

第九条  施工单位需具备电力施工相关资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相应施工及安全工器具。施工中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招标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保期和质保金,以及在质保期内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费用的,有权在质保金中扣除或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十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所采购的主要电力设备和材料应进行进场检验,并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供电企业三方代表检验合格且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若供电企业对主要电力设备和材料质量有疑议时,可抽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抽样送检产生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若不合格,则由建设单位承担。对不合格的电力设备和材料,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将其清退出施工现场,同时将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曝光。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具备电力工程监理资质,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针对供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检查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向供电企业提出中间检查书面申请;供电企业应及时开展中间检查。隐蔽工程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电企业检查合格后,各方代表应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自验收。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在建设单位自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检验书面申请,供电企业应及时竣工检验。

竣工检验不合格或者工程设施存在故障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改正后,及时组织复检,直至合格。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同步将相关资料抄送给同级发改部门。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供电企业出具的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检验结论。建设单位交房给业主后,禁止建设单位使用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代替永久性用电设施向业主交房的行为。

第十四条  供配电设施经竣工检验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含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承担质保责任,工程质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如下:

(一)配电线路、电缆工程和站房安装工程(包含密集母线、预分支电缆等特殊设备的安装);电源接入点至用户产权分界点。

(二)站房主体建筑工程、电力管沟工程;

(三)站房通道及小区内电缆走廊的畅通工程;

(四)涉及环保部门噪音评价指标的相关工程。

第四章  工程运维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供电设施基本信息公示机制,建设单位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即将小区供电设施产权归属、抄表方式、运行维护单位等供用电基本情况以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等形式对业主进行公示。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经专项验收合格送电后,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和服务到户”。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接收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资产接收程序,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职责。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并经与供电企业交接检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负责后续运行维护。

新建住宅小区公用供配电设施由建设单位(或物业)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各自的运行维护责任。站房土建部分由该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政府行政部门和供电企业,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配电网规划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并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抚州市10千伏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实施细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抚州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标准招标文件或建设合同的推行文本;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外部管线规划许可;房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供用电基本情况的公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和住建部门等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和住建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调查并依法处理,并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及时进行修订。



2020年10月12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12-31 有效范围: 江西 抚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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