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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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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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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废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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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1月19日 |
藏国税发〔2009〕14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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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 |
2015年3月24日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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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年12月8日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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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95年11月22日 |
藏国税发〔1995〕310号 |
第一条中“‘拉萨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区域即:东至纳金电站、蔡工塘,西至堆龙德庆县,南北至山边。”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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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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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和内容 |
修改后的条款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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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年5月27日 |
藏国税函〔2010〕84号 |
自2010年1月2日起,对西藏电力公司所属藏中电网的拉萨、林芝、山南、日喀则、那曲分公司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暂不实行发、供电环节预征的办法。 |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西藏电力公司所属藏中电网的拉萨、林芝、山南、日喀则、那曲、昌都(2017年起)、阿里(2021年起)分公司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暂不实行发、供电环节预征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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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3年8月23日 |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稽查案件,拉萨市税务局、日喀则市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标准为拟处罚金额5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稽查案件,山南市税务局、林芝市税务局、昌都市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标准为拟处罚金额3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稽查案件,那曲市税务局、阿里地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标准为拟处罚金额2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稽查案件。 |
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稽查案件,拉萨市税务局、日喀则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拟处罚金额5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稽查案件,山南市税务局、林芝市税务局、昌都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拟处罚金额3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稽查案件,那曲市税务局、阿里地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拟处罚金额2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稽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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