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阳政发〔2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了促进全市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煤炭行业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
(一)建立和完善煤矿改造建设项目包干联系推进制度,实行县(区)长挂牌督办责任制,积极推进煤矿改造建设。承担改造建设任务的25座煤矿,要实行煤矿改造建设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投资计划和进度安排,倒排施工工期,强化推进措施,严格现代化矿井建设标准,实施分类监管,鼓励上档升级,确保所有建设项目按期完工,严禁边生产、边改造。2013年上半年2座矿井要转入生产,年底前9座矿井要进入联合试运转或竣工验收,形成产能1065万吨;到2014年底其余14座改造建设矿井要全部完工,形成产能1095万吨,全市地方煤矿中生产矿井的总产能达到3170万吨/年,按省规定项目优良率要达到30%以上。
(二)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矿井建设的投入力度。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市县两级要建立煤矿和银行对接平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特别是要在做实主体、实质接管的前提下,督促煤矿企业的所有投资人,严格承担融资责任,按股比和建设进度向所属改造建设矿井足额注入建设资金。确保煤矿改造建设总投资31亿元,即2013年的15亿元和2014年的16亿元足额到位。
(三)对已批准由各主体企业整合兼并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进行主体调整;煤矿企业不得擅自出让股权、不得擅自出让资源。
二、均衡稳定组织生产,提高煤炭产业的质量和效益
(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均衡稳定组织生产。严禁无证照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严禁违反采掘衔接计划在批准区域外作业,严禁越层越界开采;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省安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五)要努力开拓市场,严格现场基础管理,激活人本,盘活资本,降低成本。要积极整合和大力发展洗煤、配煤、煤炭深加工、煤炭物流配送,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积极推广煤矸石发电、瓦斯综合利用,全面提升煤炭行业的整体效益。
(六)继续实施“煤与非煤”联动发展战略。所有煤炭企业都要严格依法依规提取转产发展资金,专款专用,政府监管,大力发展非煤项目。要围绕发展现代煤化工、新能源、电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前景广阔的产业,规划和实施一批好项目、大项目,努力构建多元支撑产业格局,推动煤炭行业的转型跨越发展,逐步提高非煤产业的比重,并列入考核范围。
三、强化源头监管,实行驻矿稽查服务
(七)认真落实省政府212号令,严格规范涉煤票证管理。由煤炭、监察、公安等部门和煤运公司负责,在全市地方煤矿设立“驻矿稽查服务站”,对省政府煤炭销售票、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等涉煤票证统一开具、发放和查验,强化源头监管,堵塞跑冒滴漏,杜绝无票、套票和逃票外运煤炭偷逃税费的行为。煤炭纠察队要依法规范对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焦营业站点的流动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煤矿另行设置站卡或上路稽查。
(八)完善全市各类煤炭产品的指标统计,以煤矿企业为依托,加强煤炭销售票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所有煤炭产品都要纳入合法煤炭企业的统计范畴,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做到应统尽统、应收尽收。
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增强煤炭行业抵御风险能力
(九)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杜绝恶意竞争。建立区域煤炭价格协商听证机制,保护煤炭企业和用户的共同利益,由煤炭协会牵头,定期召开全市煤炭价格协调会议,以区域价格为基准,实行“同区域、同煤种、同质量、同价格”,自主协商定价,自主签订合同,避免煤炭价格大幅波动。优化现有区域内煤款支付体系,缩短结算周期,加速资金周转。
(十)鼓励煤炭企业和省内外用户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市场为纽带,实行企业与用户的直接对接,构建和谐的煤电、煤化关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拓展大市场。要培植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现代化煤炭物流企业,增强煤炭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五、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认真清理针对煤矿和煤炭经营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非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已废止的收费项目要严格禁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等“三乱行为”要坚决制止。严禁一切不合理收费和变相收费,严禁向煤矿和煤炭经销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严禁借检查工作之名随意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市内地销煤和煤炭产品交易实行直接对接,取消中间环节,多渠道为煤炭企业减负松绑,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积极协调煤炭加工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对接,解决加工企业煤源紧张和煤炭生产企业淡季销售不旺的矛盾;同时,要鼓励用煤企业等中间环节增加淡季煤炭库存,降低经营成本;将低收入农户供煤时间改在煤炭消费“淡季”,降低企业库存成本,减少用煤高峰时企业的生产压力。
(十三)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我市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大转型成功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反哺比例,努力为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