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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9-30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震慑涉税违法活动,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同时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自觉遵守税法和维护税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为确保全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布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8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4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国税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国税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二、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市局第三稽查局不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上述单位查结的符合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公布标准的案件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布。
三、本公告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30日


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30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目的和意义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震慑涉税违法活动,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同时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自觉遵守税法和维护税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二、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包括的内容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内容包括:(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3)主要违法事实。(4)相关法律依据。(5)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6)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国税机关将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三、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时间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进行公布。

四、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采取的方式

国税机关将在其门户网站设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五、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多长时间可撤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六、当事人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内容产生异议的处理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七、各县(市)区级国税部门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部门

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市局第三稽查局不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上述单位查结的符合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公布标准的案件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