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0]164号
全文失效 发文日期:2000-9-22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或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43号
)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不论如何核算,均按实际售卡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各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的话费收入不再征税。
三、对省电信公话公司(原有号簿公司)预收款账户积存的预收款剔除各电信部门库存有价电话卡的余额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本通知从2000年10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