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慈利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慈利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1]147号 2001-12-19
慈利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我县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变更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实施方案的请示》(慈政发[2001]24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3.00 2.30 1.60 1.00 0.50 0.20
二、同意你县对高桥镇压、岩泊渡镇、溪口镇、象市镇、杉木桥镇、龙潭河镇、苗市镇、广福桥镇、零溪镇、通津铺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本复函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四、征税范围按照你县慈政发[2001]24号文件所确定的执行。
五、调整方案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