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璧山府发〔2012〕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璧山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渝府〔2012〕6号)同意,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由5―8等级调整为5―7等级。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来源:重庆市人大官网
日期:2012-02-07
有效范围: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