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9-27 桂国税发〔2005〕3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附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为企业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之日。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在6月30日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作为定期减免税的执行起始时间;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定期减免税的执行起始时间推延到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强化后续监管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145号)规定执行。企业申请减免税,原则上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上报审批。
三、按期上报上一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要求各市国税局
征管部门每年5月15日前按桂国税发[2005]145号文件的统计表格统计上报有关数据并附总结报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