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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买商品住房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买商品住房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2000]189号 2000-08-03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绍兴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购买商品住房契税适用税率的请示》(绍市财农[2000]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厅浙财税政[1999]8号浙财发电[1999]10号文件精神,对“从1999年8月1日起,对我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减按1.5%执行”的适用范围是:承受房产行为发生在1999年8月1日之后、购房首付款也是在1999年8月1日后支付。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行为不能按1.5%税率计征契税。



特此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