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5.27 辽国税一〔1997〕76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是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按用电量依据规定的标准收取的,并且开在同一张电费发票上,属价外费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7〕241号
)的精神,对我省各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从1997年6月1日起,不再征收营业税,统一征收
增值税。以前已征营业税的,不予退还。